在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南桥东巷一治安整顿
在记者的随机调查中发现,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对派出所的这种曝光做法表示不理解,认为卖淫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,完全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和适当罚款,曝光照片侵犯人权,有游街示众之嫌。甚至有市民担忧地表示,如此曝光了,这些女子今后很难重新做人。
更有律师称:当街曝光28名“小姐”照片这是一起违法行为。
看完此类报道,我不以为然,我认为:派出所当街曝光卖淫女的照片只是缺少了人性化,但是做法没有错。
在当前,公众对贪官们提出的要求很多,要把领导干部的
很多人提出公开卖淫女照片,一是侵犯隐私权,二是不利于卖淫女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。
那么我先看看什么叫隐私权?
好几种解释:第一种“隐私权是指公民对以自己个人
第二种,“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,不被他人非法侵扰、知悉、搜集、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”。
第三种,“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、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,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”。
但不外乎离不开其中的核心,即:所谓隐私权,就是指个人秘密的不公开权。
但是,在我国卖淫是受到治安处罚条例处罚的行为,在公安认定是违法行为,
《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规定,“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
因些从上面可以得知,卖淫绝不是私事,而是一种社会行为;卖淫的事实也不是个人信息,而是涉及很多人的公共信息。
卖淫是一种肮脏和龌龊的丑陋行为,伤风败俗,不但背离了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要义,而且直接传播着艾滋病等疾病,是一个危害公众利益的事情。
按照2007年4月5日温总理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有关规定: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
基于卖淫是个公众信息,我认为公开其照片是合法的。没有必要指三道四,如果政府不公开,那么政府有可能受嫌违法,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。
在我国往往人们痛恨的事,认为一杀了之,比如贪官,二奶,等等,如果杀了哪个大贪官,百姓齐欢呼,认为杀得好。其实
有句老话:笑贫不笑娼,卖淫女走上卖淫这条屈辱之路,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外界原因所致,或家庭贫困,为了生计无奈地与“痛苦”与“耻辱”为伍;或被人挟迫不得已而为之;或因婚姻裂变所致,等等。
这些我们都可以理解,但是我还是坚持认为,不违法的事可以做,违法的事坚绝不能做,要想社会良性发展,为什么做些违法的事,有人羡慕国外多文明,法制多健全,我想在国外,只要是不符合法律的事,一定是坚绝打击的。
在我国既然认定卖淫是违法的,为什么还要同情呢?要么就不要写在法律里。
只有把违法的事坚绝打击,这样子才能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,如果哪件事不认为违法,那就完全可以用道德来遵守。不要混淆概念,一边把违法的事用道德层面来解决,一边又把道德的事用法律来治理,我想只会让社会发展倒退。
对于当街曝光28名“小姐”照片,虽说行政机关做法没有错,但也注意人性化,因为违法行为轻微,可以曝光的层面小些,缩小曝光面,如果认为性质严重,我认为提倡这样的做法也未尝不可,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,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更快更健康地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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